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二手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5]872号 2005-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函[2009]280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翻印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二00五年2号),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对二手车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为了统一执行政策,规范执法,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购销、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对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二手车,暂不征收增值税。 三、二手车所有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原购买价,下同)的,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由二手车所有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手车所有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征收消费税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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