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3]7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08
摘要: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3]72号        2013-06-0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8日

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之前以下主体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指文件的起草或者执行单位,下同)在自查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保留、适时修改和废止(含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予以公布。

  三、清理标准

  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二)与我省现行政策相抵触,特别是不符合“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以及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等各项要求的;

  (三)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企业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企业义务,特别是在涉及民生、涉及企业经营等领域违法设立收费、集资、摊派,增加公民、企业负担的;

  (四)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仍保留国家和省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矛盾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六)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

  (七)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四、职责分工

  (一)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省法制办牵头负责,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配合进行。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

  (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省主管部门负责。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清理步骤

  (一)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梳理阶段(2013年7月15日前完成)

  省法制办结合历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梳理形成《2013年度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发送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

  2.自查阶段(2013年8月底前完成)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参考目录》,按照清理标准进行自查清理,形成以下初步清理意见:

  (1)认为应当保留的,应填写《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1)。

  (2)认为应当适时进行修改的,应填写《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适时修改)》(见附件2)。

  (3)认为应当适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填写《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见附件3)。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2013年8月底前报省法制办汇总。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自查清理中发现未列入《参考目录》的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单位认为有清理必要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省法制办。

  3.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3年9月底前完成)

  省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并会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进行审查、研究,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拟继续有效(含需要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审议公布阶段(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将拟继续有效(含需要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可按照办文程序,列入工作日程适时进行修改。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步骤,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参照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结合实际安排,清理工作应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并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清理情况:

  1.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将本部门的清理情况书面报送省法制办;

  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汇总本辖区的清理情况,书面报送省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汇总本辖区的清理情况书面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

  3.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清理情况,由省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法制办;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清理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书面报送省法制办。

  省法制办负责汇总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

  附件:

  1.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

  2.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适时修改)

  3.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

  附件1

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

  (拟保留)

  清理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清理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规范性文件

名 称

发文

字号

发文时间

(年月日)

简要说明(包括拟保留、需要

修改的理由、依据等)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文件按发文字号顺序排列。

  附件2

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

  (拟适时修改)

  清理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清理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规范性文件

名  称

发文

字号

发文时间

(年月日)

简要说明(包括拟保留、需要

修改的理由、依据等)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文件按发文字号顺序排列。

  附件3

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

  (拟废止/失效)

  清理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清理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规范性文件

名 称

发文

字号

发文时间

(年月日)

简要说明(包括拟废止/失效

的理由、依据等)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文件按发文字号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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