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利润率核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5]134号 2005-7-11 税屋提示——
1.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琼国税函[2006]1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核定利润率标准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核定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关于上述预收款利润率的核定标准,以前全省未作统一规定,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的利润率核定标准可比照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37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核定的利润率不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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