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社险发[2021]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自治区本级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开展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26
摘要: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是防控基金支付风险、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服务广大离退休人员,今年,自治区人社厅在内蒙古人社APP推出“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老年版”并已正式上线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自治区本级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开展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内社险发[2021]75号         2021-11-26

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

  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是防控基金支付风险、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服务广大离退休人员,今年,自治区人社厅在内蒙古人社APP推出“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老年版”并已正式上线运行。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要求,决定于12月1日开始,对自治区本级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开展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简称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

  二、认证方式及结果处理

  (一)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通过“应用商店”或“app store”中,下载安装“内蒙古人社”APP并登录后,点击“服务”中的“养老保险”之“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模块,按提示填写认证人员基本信息,进行人脸识别认证,足不出户网上自助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二)出境定居退休(职)人员,具备手机APP认证条件的,依照上述步骤进行;不具备网上自助认证条件的,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国的使领馆申办健康证明或领事认证,居住地尚未与我国建交的,由我国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领事办理健康证明或领事认证。

  (三)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和人社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规定,对一年内未进行资格认证或已认证未通过人员及时进行暂停养老金发放处理。同时,通过与公安、民政、交通、通信、卫健委等部门大数据信息比对,对其领取待遇资格进一步核查。符合发放条件的继续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的养老金;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停止待遇发放,并追缴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重要性,把资格认证工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意识,制定方案,专人负责,11月底前对本单位退休(职)人员开展资格认证工作进行部署,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告知每一位退休(职)人员。

  (二)确保责任落实。各参保单位要严格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精神,积极做好网上认证的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单位认证对象的认证进度,保证认证对象“应认尽认”。 各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资格认证的步骤方法,对本单位退休(职)人员进行“自助认证”业务指导,确保认证如期完成。11家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银行也将通过所属营业网点,为各参保单位领取待遇人员提供资格认证帮助。

  (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我中心将在报纸、“内蒙古社保”公众号、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等媒体开展政策宣传,各参保单位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对资格认证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四)资格认证频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首次认证完成时间截止到2022年2月10日前。逾期未完成认证,自治区社保中心将按照政策规定,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人:张朋山

  联系电话:(0471)6903847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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