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扩大“一窗式”管理内涵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04]106号 2004-02-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已纳入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的调整(取消了专用发票存根联),经省局研究,决定调整现行的专用发票“验旧供新”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验旧”内容。将以审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为主转为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为主,将征管系统查询统计和报税系统存根联查询功能,授权发票发售岗位。发票发售人员通过查询纳税人是否办理纳税申报、是否按期缴纳税款、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和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情况是否规范,即完成专用发票的“验旧”工作。 二、除商贸企业临时一般纳税人外,其他一般纳税人(包括正式、临时一般纳税人)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月使用量一次供应。 对新认定的商贸(科贸)企业临时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一机多卡)。使用此系统后,亦可按月使用量一次供应专用发票。 三、“验旧供新”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即纳税人当月报税、申报纳税后,发票发售(管理)人员在纳税人申请购票时,要按照上述要求对纳税人的防伪税控系统报税、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上月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供票。纳税人在当月申报期内未进行报税的、未经批准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未经批准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或只报税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不得供票。 对按月分次供票的,分别进行“验旧供新”。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供新”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纳税人确需调增专用发票用量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进行重新审批。 五、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制度是充分利用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实现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与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扩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内涵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省局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权限,优化审批程序,及时比对并提供专用发票。对擅自提高“门槛”,不及时供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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