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1]1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08
摘要:单位和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计算机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所取得的软件开发收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197号                2001-06-08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中“凡按国家规定符合”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报经批准,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计算机公司等单位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所取得的软件开发收入,是否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部分废止]单位和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计算机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所取得的软件开发收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凡按国家规定符合“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报经批准,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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