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05
摘要: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的同时,又提供非学历教育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免税营业额和征税营业额,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所取得收入,均一并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5号       1999-01-0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的同时,又提供非学历教育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免税营业额和征税营业额,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所取得收入,均一并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1月05日

标签: 教育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