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国税发〔2001〕330号 2001-12-04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八条失效。 2.依据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6日起,第八条废止。
现将《厦门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市局以前年度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厦门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理顺职能,沟通协调,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落实本单位的推广计划。 第三条 市局流转税处牵头负责金税工程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认证子系统、稽核子系统和金税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市稽查局牵头负责金税工程的协查子系统;信息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支持,牵头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单位;征收局、管理局(含外税局)、区局、进出口局负责上述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操作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经销防伪税控系统产品;防伪税控系统产品的发放和仓储管理;建立下属各地技术服务网络;系统安全保密;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系统安装调试和技术维护服务;明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和违约责任;注明税务机关投诉电话,等等。 第五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的防伪税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防伪税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该防伪税控企业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关于准许利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条件。 3、该防伪税控企业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防范设施达到税务机关要求的标准。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各直属管理局、区局以上税务机关,其向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送交防伪税控企业;第三联送交服务单位作为购置专用设备的有效凭证;第四联送该防伪税控企业所在的税务征收单位作为发售专用发票的依据。 第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接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应在7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认定手续,10天内到服务单位接受系统操作培训,并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申请购置专用设备;30天内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金税卡”和“税控IC卡”到所在的税务征收单位进行初始化发行;服务单位对进行初始化发行的企业安装开票子系统并进行调试。 第八条 [条款失效]条例第七条所称的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应一式五联,其中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四联送该防伪税控企业所在的税务征收单位作为发行的依据;第五联市局审批后留存。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企业,须上报市局审批。 第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的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以及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办理变更发行,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企业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法人及身份证号、行业代码、购票人姓名等信息需要修改时,由企业填写《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附件三)一式五份,必须携带“税控IC卡”并携带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及《情况表》到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由该税务部门在“企业发行子系统”内直接修改。 2、当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限量、限次、版式、购票人身份证号及密码需要修改时,由企业填写《情况表》,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盖章后,企业须携带本企业主开票机的全部“税控IC卡”、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及《情况表》,由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进行修改操作。 3.当企业的税务登记号需要修改时,由企业填写《情况表》,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盖章后,企业须携带本企业的“金税卡”和所有“税控IC卡”、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及《情况表》,由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进行修改操作。 4.当企业因故需要修改开票机时钟,由企业填写《情况表》,由主管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携带欲修改开票机的“税控IC卡”,本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情况表》,由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凭《情况表》并对“税控IC卡”进行修改授权,再由企业用授权过的“税控IC卡”去修改本开票机的时钟;当企业授权修改完金税卡时钟后下一抄税日仍然不正确,则需对企业的“税控IC卡”进行重置会计区间授权,使企业开票系统的“下一抄税日”改为“正常的抄税日”。 当企业因故需要修改最大开票金额,由企业填写《情况表》,由主管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携带欲修改开票机的“税控IC卡”,本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情况表》,由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凭《情况表》对“税控IC卡”进行修改即可。 5.当企业需要增加分开票机时,由企业填写《情况表》,按照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流程办理购买“金税卡”和“税控IC卡”等事宜,然后携带本企业主开票机的任意一张“税控IC卡”、欲增加的企业分开票机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情况表》到负责防伪税控发行的税务部门进行操作。 当企业需要减少分开票机时,由企业填写《情况表》,携带该分开票机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主开票机的任意一张“税控IC卡”、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情况表》到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进行操作,由税务部门收回该分开票机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代为保管、将企业的《情况表》备案。 6.当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到企业进行处理,由企业填写《情况表》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将企业退回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予以登记注销,收缴专用设备,并将企业填报的《情况表》备案。 对确已失踪的企业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以及企业申报丢失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由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企业填写《情况表》,送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登记注销并备案。同时由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将《情况表》报送一份到市局流转税处,由市局流转税处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对企业申报“金税卡”和“税控IC卡”发生毁损的,由企业到所属的税务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情况表》有关内容,由所属的税务管理机关签署更换意见后,由服务单位到企业把需要更换的专用设备拆卸下来,由企业将更换的专用设备、《情况表》带到国税局信息中心综合科进行旧设备清缴处理,领取新专用设备,然后企业凭《情况表》和新专用设备到由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进行更换“金税卡”和“税控IC卡”操作,更换“金税卡”和“税控IC卡”完成后由企业带回通知服务单位上门安装。 7.当企业某台开票机需增加或减少“税控IC卡”的,由企业填写《情况表》,由携带此台开票机的“税控IC卡”、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情况表》到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进行操作,并将企业的《情况表》备案。 第十条 对于发行、发售工作共用一套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单位,必须由两个岗位的人员分别进行操作,设定不同口令,不得相互替代,更不得由非操作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 各直属局、区局要对企业领购发票数量、次数及最大开票限额严格控制,避免企业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犯罪。对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上报市局审批;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由各直属局、区局审批。防伪税控企业购领专用发票环节保持不变,仍在税务征收单位,并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证》。 第十二条 各服务单位应统一集中保管发售防伪税控企业用专用设备,各服务单位应按《办法》规定做好收发存和按月盘点工作,并报流转税处及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对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除按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要求分别加盖“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和“丢失被盗”认证戳记外,对认证相符的要逐份加盖“认证相符”戳记。上述四个认证戳记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标准刻制,长:4cm,宽:2cm,字体为阳文宋体2号。戳记印色统一为红色。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用两卡发生丢失、被盗的,应按《办法》规定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注销,并由上级税务机关更换密钥。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税控IC卡”发生丢失被盗的,各级税务机关要比照丢失被盗“金税卡”的有关情况逐级上报。防伪税控企业的专用设备视同专用发票保管,严禁擅自拆装,如有丢失、被盗或携带系统外出等行为发生,将按照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专用设备以及按规定收缴的专用设备,由各直属局、区局在每季底前送市局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市局以前年度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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