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8]384号 2008-4-28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经审查核实,对企业向以下非营利公益性基金会在2007年度进行的捐赠,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据实扣除。 一、宁夏煤炭职工扶贫济困基金会 二、宁夏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三、宁夏见义勇为基金会 四、宁夏文学艺术基金会 五、宁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六、宁夏扶贫基金会 七、宁夏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八、宁夏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九、宁夏科技创业基金会 十、宁夏医学科研教育基金会 十一、宁夏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十二、宁夏陈逢干大学生助学基金会 十三、银川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十四、银川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十五、银川市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基金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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