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一字[1999]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05
摘要: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的规定,经我局研究认为,在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未作调整前,对吐乌大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宜(亦无权)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新地税一字[1999]26号             1999-04-05


  你厅《关于吐乌大公路通行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新交高管字[1999]00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嘱我局办理。根据现行税法统一规定,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所属收费站收取的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俗称过路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此,我局业以新地税一字[1998]057号“通知”明确在案。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的规定,经我局研究认为,在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未作调整前,对吐乌大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宜(亦无权)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请贵厅理解支持并督促所属部门积极依法纳税,以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特此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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