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新地税一字[1999]26号 1999-04-05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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