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编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定额定率)附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23号 1996-01-16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适应对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及时了解其税款征收进度和税款缴纳情况并规范其税源统计,我市从1996年一季度起,增设“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定额定率)附表”(以下简称“本表”)。现将有关编报范围、口径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1、按照市局《关于对我市汽车驾驶学校培训驾驶员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5]308号),对驾校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以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征管法》的规定而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组织。 2、按照市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5]544号),实行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以及经市局批准其他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组织。 二、编报口径和要求: 1、本表的数据来源:按照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统计编报。 2、本表数据不包含在“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中。 3、本表随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按季上报市局。各单位要按市局统一规定的软盘格式进行汇总上报。软盘报送的具体要求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466号文件执行。 4、本表由市局统一印发。 附:1、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定额定率)附表表样.doc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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