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2]187号 2002-4-2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自去年以来,全省各市局退税机关审核、审批出口退税,已全部使用了总局统一编制的“二期网络版”软件办理,初步实现了出口退税的电子化管理。但从今年开始,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退税政策有了较大调整,“二期网络版”软件中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需要重新进行修改和补充。为了确保全省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审批工作的正常运行,防止出现因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二期网络版”软件不适应而影响全省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度的出口退税工作(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型出口企业)必须通过“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的审核、审批后,方能办理审批和退库。 二、省局组织编制的“免、抵、退”税申报软件和审核系统软件正在调试阶段。在正式软件下发之前,生产型出口企业暂使用手工报表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退税机关暂使用手工审核、审批。 三、省局1999年配备给部分市局的出口退税专用设备(包括服务器和PC机)凡不能适应目前管理工作需要的,由各市国税局自行购置解决,省局不再配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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