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1-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30日后,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居民企业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由居民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烟草江门市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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