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0]17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16
摘要: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体育经纪业务收取的佣金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从事体育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171号            2000-06-1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0]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我省地税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体育经纪人的税务登记管理。接到本通知后,各地要立即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体育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辅之一定形式的实地调查,以掌握本辖区内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以及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的经营情况,为加强管理打下基础。对至今仍没有纳入地税管理的上述单位,要依法责令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理税务登记。

  二、加强对体育经纪人的发票管理。体育经纪业务统一使用《山东省xx市(地)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票样见《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样本》)。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以及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必须以单位的名义,按规定购领或申请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严禁经纪人以个人名义购领或申请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发票不得跨市(地)填开。

  三、跨市(地)从事体育经纪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山东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效期限为30天。

  四、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体育经纪业务收取的佣金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从事体育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附:鲁政发[2000]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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