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麦芽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4]468号 2004-09-07 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昌州国税发[2004]11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中有关粮食产品的注释,麦芽产品不属于农业产品注释范围,故不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应按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4年09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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