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办发[2012]80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28
摘要:对劳务协作基地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缺工企业一次性输入50人以上,且稳定工作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给予职介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2]80号          2012-12-28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用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市领导关于实施定向定量帮扶的指示精神,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津人社局发[2012]29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动态监测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在辖区内用工大户、重点企业普遍建立用工监测点,通过入户调查、实时跟踪、组织座谈等形式,及时掌握企业缺工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用工需求目录,对重点项目、需求大户中需求量大、缺工严重的企业加强重点监测,做好工作预案。

  二、实施定向定量帮扶

  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加强组织调度和责任区分,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时与重点企业用工大户进行对接,按照盯重点、保大户、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服务对象、责任主体、用工数量、完成时间。对在一季度出现缺工100人以上的企业,全部纳入重点帮扶范围。

  三、加强两节服务引导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切实做好外来劳动力春节前后往返工作。两节前,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组织协调流动人口管理、民政、街道社区以及相关单位,对留在本地过节的外来劳动力,认真组织慰问,安排好节日生活;对返程回家的积极联系返程车票,安排交通工具送站,指导企业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尽可能动员他们返回;春节后,在企业用工集中的车站,设立用工服务点,发放招聘简章及宣传材料,引导外来劳动力到企业应聘,回原单位就业。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巩固发展劳务协作。加强与周边地区人力资源丰富、劳务输出人员多的省市开展劳务协作,普遍建立劳务协作基地,签订对口劳务合作协议。根据我市企业用工需求,鼓励劳务协作基地和中介机构,积极为我市组织和输送劳动力。对劳务协作基地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缺工企业一次性输入50人以上,且稳定工作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给予职介补贴。

  (二)积极组织生产性实习。积极组织本市和兄弟省市各类职业院校学生到缺工企业进行生产性实习,对一次性向缺工企业输入实习人员50人以上,且稳定工作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资金。3个月后继续在该企业实习的,每满1个月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再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积极开展定向培训。鼓励本市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本市企业用工需求,与外省市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开展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取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后被本市企业录用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四)开展24小时求职服务。各区县要在辖区内用工集中、求职者集中的地区,提供场地和设施,建立“24小时求职公寓”,为求职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免费食宿等一条龙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开办费补助,并按照求职人数给予食宿补贴,按照推介成功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加强组织协调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教育等单位,统筹协调和指导企业用工、提供就业服务。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工作对象、目标、任务、进度,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工作考核指标。加大宣传力度,指导企业积极培育宽松和谐的就业环境,鼓励各类机构和职业院校为我市企业提供人力资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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