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个所[2010]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0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2-22
摘要:2010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0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个所[2010]2号                   2010-02-22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8号)公布的数据,我市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3516元,3倍为100548元。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0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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