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9]204号 2009-7-30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191号文件规定,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降低为每户每年40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 上述价格包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操作培训。 二、已按原标准收取并属于2009年7月1日以后月份的技术维护费,差额部分纳税人可以向技术服务单位要求退款或延长服务期限。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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