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函[2003]345号 2003-12-24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旅游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面服务业务不享受“非典”疫情期间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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