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09]5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15
摘要:本市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结合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09]53号       2009-05-15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1、本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按照《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沪经信节[2009]81号)执行。

  2、本市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结合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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