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09]53号 2009-05-15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1、本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按照《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沪经信节[2009]81号)执行。 2、本市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结合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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