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9]8号 2009-01-22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相关工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税函[2008]1079号文第一款的规定,对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标准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小规模纳税人仍应按国税函[2006]710号文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按照对于迫切、主动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予以优先安排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即刻按新标准受理一般纳税人申请。 三、为了更好地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和培训的能力,市局按照2008年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情况编制了《认定工作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请各分局分月填报安装培训税控计划数,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情况和分企业填报认定时间。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分局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核实后,按现行处理办法通知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和参加培训;一份报市局流转税处和征管处。对认定户数超过安装培训税控计划数的分局,需事先向市局征管处确认。 四、在认定工作结束前,《计划表》需按月报送,对2009年2月底前需要认定企业名单,请于1月24日前上报,以后每月26日前上报次月认定名单。 五、2009年未,市局将抽取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自2010年1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市局将通过上海财税网站对上述事项发布通告,税务机关内部信息通过市局FTP网络(PUBLIC2005/流转税处/一般纳税人认定)进行传递。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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