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企业”使用电脑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77号 1999-02-1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保证地产地销税收管理的连续性,以及规范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市局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凡使用防伪税控机开具增值税电脑专用发票的“地产地销企业”,发生地产地销业务时,须在备注栏中输入“地产地销”字样,否则,一律视作销往特区外,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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