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1997]607号 1997-12-23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平销经营活动的增值税征管和稽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1月1日以来因购进货物而从销售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情况认真组织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通知》第二条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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