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铝土矿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5]12号 2005-4-3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目前我省资源开采利用情况,促进合理开发矿产品资源,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地方中小矿山开采的国家未统一确定税额或未列举具体名称的部分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铝土矿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除河南郑州铝厂小关矿、洛阳矿以外的其他开采、生产铝土矿的企业,铝土矿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由现行的每吨14元调整到每吨20元。 二、提高金矿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除文峪、安底、桐沟、崤山、东闯、樊岔、秦岭、灵湖、康山、淅川等金矿外,其他开采、生产金矿的企业,金矿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吨1.47元、1.33元、1.12元调整到每吨2.1元、1.9元、1.6元。 三、提高建筑用砂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细砂由现行的每吨0.5元调整到每吨1元,粗砂由现行的每吨1元调整到每吨2元。 四、矿泉水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由每吨0.5元调整到每吨2元。矿泉水包括生活用矿泉水、服务业用矿泉水和工业用矿泉水。 五、石灰石资源税单位税额由每吨1元、2元两档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吨2元。 六、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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