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4]155号 2004-12-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精细化管理,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漏增收,强化税源管理,不断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 二、认真清理、从严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各地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要严格执行我省的减免税管理办法,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发现违规或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项目管理。要建立健且土地增值税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加强预征项目的跟踪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主动做好项目竣工清算的告知工作,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土地地产值税税款的清算工作。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