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4]531号 2004-09-0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和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土地不使用或占地尚未利用情况说明书。土地不使用或占地尚未利用情况说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土地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应包括总面积和不使用或尚未利用的土地面积)、产权证编号、土地用途(应注明工业或是商业,自用或是出租)、土地不使用或尚未利用的原因、停止使用预计起止时间等。同时还要附上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 二、企业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应填写“不使用或尚未利用的土地面积情况”、“停使起止时间”、“土地不使用或尚未利用期间可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内容。 三、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报告不使用或尚未利用的土地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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