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191号 1998-07-3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地方税务登记管理的表证单书,仍使用我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改革办公室编印的《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规范文书》。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按本《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外,还应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提供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的免冠大一寸近照照片二张;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属于香港和台澳人士的,还应提供回乡证或往来祖国大陆通行证;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已办税务登记的有扣缴义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于1998年8月底前补办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代扣(收)税款报表、代扣(收)税款和解缴税款的,分别按《征管法》第三十九、四十七条和二十条规定处理。 四、《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纳税人,如果经营期在60天以内的,以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均应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但不发给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五、《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出经营纳税人填报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暂以现行各税的有关申报表代替。 六、《办法》三十九条所称“宣布”和第四十条的“公告”,我市的统一规定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公文形式,报送市局征管处。分别按违章情节在《广州地方税务公报》、《信息时报》上公布。 七、为便于部门配合,方便核查有关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更好地贯彻《办法》第六、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于1998年10月底前向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报送1998年第三季度以前的税务登记资料计算机软盘;并从1998年第三季度起,于季末终了后15天内按季报送地方税务登记资料计算机软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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