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4]145号 2004-3-25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函》(粤国税函[2003]616号)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规定自2004年4月10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主题词:发票收费转发通知 附件: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表(略) 广东省物价局 2004年3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