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社会团体等三个登记管理条例和一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65号 1999-03-05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关于转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5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及《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自领取有关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领购、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 附件: 1.粤地税发[1998]252号 4.国务院第252号令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3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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