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21号 2004-09-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电子申报纳税适用范围 电子申报纳税适用于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被委托代征的纳税人除外。各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电话报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储蓄扣税的双定户除外)在申报期限内的申报纳税。 (二)网上报税适用于消费税、内外资企业季度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储蓄扣税的双定户除外)申报纳税。 (三)储蓄扣税适用于个体双定户增值税申报纳税。 二、手机短信服务 我局向开通手机短信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免费短信息服务,短信息内容包括:国税通告、个体双定户储蓄扣税提示、业务办结通知、退税成功通知以及逾期申报提醒等。请纳税人及时登记手机号码。 三、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开通办法 符合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均已赋予电话报税、网上报税资格,纳税人只需在第一次使用时,确认电子申报协议即可进行电子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在核定税额后采用储蓄扣税方式报税,电话报税和网上报税方式自动停止。 四、办税服务厅自助报税 我局各办税服务厅设置自助报税区,提供电子报税系统设备及操作指南,纳税人可在自助报税区内进行电话报税或网上报税。 五、银行网点报税 我局与部分银行签署了设置自助报税区的协议,纳税人可以到设置了自助报税区的银行网点进行网上报税。设置自助报税区的银行网点名单可到我局各办税服务厅索取或登陆深圳国税网站查询。 六、申报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报税的,不需定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纳税人应保存备查。各税种附表、会计财务报表等其他资料按现行规定报送。 七、税款缴纳 纳税人须在申报纳税前到已与我局联网的税银库联网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才能通过电子报税缴纳税款。联网银行包括: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广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商业银行。 个体双定户须到与税务机关签署了储蓄扣税协议的银行(简称储蓄扣税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才能使用储蓄扣税方式。各区、分局储蓄扣税银行分别为:福田区局--工商银行、深圳商业银行;罗湖区局、龙岗区局--工商银行;盐田区局--建设银行;南山区局--交通银行;宝安区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蛇口分局--深圳商业银行(未核定税额的个体工商户到储蓄扣税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可为定税后实行储蓄扣税做好准备)。 八、缴款查询 电子申报纳税分申报和缴税两步,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申报后应立即缴纳税款,并及时查询确认缴款是否成功,以免因未缴款或缴款不成功而被加收滞纳金。 九、推行时间:2004年10月起。 十、纳税人如有疑问可拨打深圳国税咨询热线123661咨询,或登录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查询,或到办税服务厅索取宣传资料。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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