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7]185号 2007-8-3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的规定,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据此,我市原监制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一律作废,各局在9月10日前组织收缴清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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