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7]109号 1997-04-24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一些分局就如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国税发[1995]153号)提出一些具体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售房预收款暂按10%确定利润率并按30%的税率预征所得税。 2.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所得税从国税发[1995]153号文到之日起执行。 3.自1997年7月1日起企业发生预售房款可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一经查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0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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