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47号 2006-04-13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四一三”工作思路(即四个制度、一个软件、三项管理)是我们加强和规范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对当前个人所得税工作特点的高度概括,也是各级地税机关今后几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方向,各地应深刻领会“四一三”的精神实质,将它落实到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工作中去。 二、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信息系统覆盖了个人收入档案管理、代扣代缴明细账、与社会各部门的协税、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等各方面,是我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和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抓手。省局在2006年将在全省所有县、市推广应用该系统,企业应用数量也将有大幅度提高,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局内相关部门的配合,不折不扣地完成省局在推广应用中提出的要求。省局也将对各地系统应用的情况进行通报。 三、各市地方税务局(包括所辖县、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应至少确定100名重点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并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以前,分别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半年和全年的基本情况及收入、纳税等情况,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省局将从中选出不少于200名作为重点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表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2]115号)的规定制作。 县、市地方税务局实施重点管理的重点纳税人数量及《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的上报时间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每年应通过有关媒体曝光案情比较重大的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各市地方税务局从2007年起,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个人所得税案件曝光情况(包括时间、媒体名称、案情简介等)分别报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稽查局备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4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