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新税制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和缴库级次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4]5号 1994-10-2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规定,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缴库级次通知如下: 一、省及省以下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冀财企一[1994]12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省属国有预算外企业执行新税制后,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市、地属国有预算外企业,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由市、地确定。 三、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集体企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除外),实行新税制后,不论隶属关系如何,企业所得税一律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并缴入当地金库。县以上供销社所属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入库级次入库。 四、省内跨地区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企业所得税一律由企业就地入库,入库级次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地财政部门明确。 五、本通知下发之前,跨区企业已回原地纳税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以上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1994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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