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1号 1999-1-22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市支行;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发展银行首先应当保障支付粮棉收储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款,并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粮棉收储企业销售粮棉油的货款回到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应按企业每次销售回笼货款的3%预提,转入“企业财务资金专户”存储。 (二)粮棉收储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确定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并填开完税凭证交企业送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同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确定后的企业当期应纳税款,以函件形式通知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四)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和企业送交的完税凭证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五)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包括企业当期申报税款、税务稽查查补税款、税务违章罚款和税款滞纳金等。 二、对粮棉收储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税款,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可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县(市)级税务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协商,逐步清理。清理欠税的比例应与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的全省平均清欠比例同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1999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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