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2]6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11
摘要:国家对新办企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热情服务,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落实到位。同时要结合今年汇算清缴的工作布置,培训新办企业的财务人员,提高其纳税意识和申报质量。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2]65号             2002-11-1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征收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事业单位登记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对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实行源头控管。对于新登记注册企业在确认过程中与其他部门分歧较大的,要及时勾通并向上级主管国税机关反映。为了防止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漏征漏管,各地应对今年以来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尤其是新办的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规定由国税机关征管的,一定要管起来,坚决纠正一些违规的做法,确保分享体制改革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制定实施办法,合理核定税负

  各地应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范和账务健全的企业,一律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对一些确需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事业单位,各地应制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通过分析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根据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参照当地地税部门征管同行业企业的税负水平,合理确定税负。

  三、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征收管理

  各地应按照新的征管模式,进一步明确所得税征管的岗位职责,尤其是明确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登记部门的工作衔接和漏征漏管户的清理职责。注意内部科室之间的分工与配合,建立完善的所得税征管制度,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各地可选择一个县(市)或城市分局作为重点单位,探索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规范和加强对新办企事业单位的征收管理。

  四、落实税收政策,加强业务培训

  国家对新办企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热情服务,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落实到位。同时要结合今年汇算清缴的工作布置,培训新办企业的财务人员,提高其纳税意识和申报质量。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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