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参与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注协理字[2022]15号 2022-8-19 秘书处: 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研究,同意秘书处提交的《第三方机构参与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评价工作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方机构参与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评价工作细则(试行)》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8月19日 第三方机构参与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评价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工作,依据《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独立于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经遴选确认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评价实施工作。 第三条 市注协秘书处负责第三方机构的遴选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第三方机构,并与遴选确认的第三方机构签订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评价实施服务合同。 第四条 参与遴选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非会计师事务所;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四)具有实施评价工作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五)参与遴选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在参与遴选时未列入深圳市相关部门诚信异常名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遴选: (一)与参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隶属、控股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二)其他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评价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承担以下主要工作: (一)制定评价工作实施计划,准备评价工作所需资料等; (二)抽取评价小组工作人员,组建现场评价小组; (三)开展问卷调查; (四)收集、整理数据,对各参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分; (五)协助办理参评会计师事务所异议申请和核实结果; (六)协助市注协秘书处完成与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年度评价工作方案”要求,制定评价工作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时间、任务。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参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合理确定参加现场评价工作人员数量,并在专家库随机抽取评价工作人员人选,与抽中人员确认参与现场工作的时间段。对评价工作人员进行分组,组建现场评价工作小组,并确定各组组长。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参与现场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讲解评价内容。 第十条 按照评价人员回避其执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第三方机构将参评会计师事务所分配到各现场评价小组,并制定现场评价小组工作日程安排表。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保密各现场评价小组负责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直至各会计师事务所启动现场评价工作当天告知各组长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以及抽取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目录。 第十一条 开展现场评价工作期间,第三方机构应当负责评价小组、事务所等评价有关协调工作,每天向市注协秘书处提交2天后进行现场工作的参评事务所名单,由第三方机构按照名单对每家事务所随机抽取3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 第三方机构每天上午9:00前通知各评价小组组长当天的事务所名单以及抽取的3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目录。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设计调查问卷,对政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三个部门开展满意度调查,按照评价工作实施计划时间要求完成满意度评分工作。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指标评分标准》通过市财政局和市注协年度核查记录、市注协电子报备系统、市注协会员服务中心记录、市注协数字化系统等提取相关数据,收集行业党委、市注协等与评价标准相关的资料,按照评价工作实施计划时间要求完成各指标评分工作。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汇总各评价小组现场评分表、其他各指标及满意度评分等形成各会计师事务所单项指标初步评分表,并提交市注协秘书处。 市注协秘书处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指标评分异议书面申请并进行核查期间,第三方机构应当协助市注协秘书处核实指标评分。 第十五条 在收到市注协秘书处确认的评价指标分数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指标分数并向市注协秘书处提交参评事务所的评价等级结果。 市注协秘书处收到会计师事务所评价等级结果异议书面申请并进行核查期间,第三方机构应当协助市注协秘书处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结果报送评价委员会审定前,第三方机构应当协助市注协秘书处准备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接受参评事务所的宴请(含工作餐)、礼品或礼金等,不与参评会计师事务所或与评价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私下接触; (二)不得向参评事务所提出任何与分级分类评价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对评价工作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数据、评价分数、评价结果、异议办理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等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用于与评价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评价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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