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桂人社发〔2016〕48号 2016-08-16 税屋提示——依据桂人社函[2021]3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021年第二批)的通知,自2021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3号,附后)精神,现就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按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执行。 二、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降低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8%降至7%。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继续按原费率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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