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政一[2001]138号 2001-05-21 税屋提示——依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2年5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收文时间滞后,而且调整税收政策后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与原来按综合征收率办法缴纳的税款不一致,造成退补税工作量大、手续繁琐。经市局研究决定,综合征收率办法延长至2001年5月底止,6月1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二、凡有委托房管、公安、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代征私房租赁税收的,一律从2001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原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的请示的通知》(闽政办[1999]150号)采用综合征收率办法的应同时停止执行。 三、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仅限于个人出租并用于住房对出租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经营性用房不享受该政策优惠税率。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中所称的“廉租住房”系指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最低租金标准出租的解困房、安居房、生活困难家庭用房。 五、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市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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