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2]8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邮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08
摘要:省邮政局本部及所属省局直属单位(含局行政管理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总收入的0.3%。省邮政局直属各单位(含省局行政处)具体扣除额度由省邮政局计划财务处按年度下达。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邮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89号             2002-3-8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邮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执行。考虑到我省邮政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特对我省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省邮政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1.9%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1.9%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各市州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汇总邮政业务总收入的1.6%。

  三、省邮政局本部及所属省局直属单位(含局行政管理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总收入的0.3%。省邮政局直属各单位(含省局行政处)具体扣除额度由省邮政局计划财务处按年度下达。

  附件:国税函[2001]1023 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邮政局

2002年3月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