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财综[2006]2号 2006-01-06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请示》(云财综[2005]54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解决你省义务教育投入经费不足的问题,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同意你省对本省区域内应当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填列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你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三、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你省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 四、上述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请你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有关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此复。 财政部 2006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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