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24]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07
摘要: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4〕7号             2024-03-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更利长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现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大力促进先进设备生产应用,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大幅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各类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引导商家适度让利,形成更新换代规模效应。

  ——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设备,提升安全可靠水平,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加快制定修订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统筹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消费者接受程度,有序推动标准落地实施。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一)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推广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和节能水平的用能设备,分行业分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

  (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分类推进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推进各地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持续实施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

  (三)支持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强电动、氢能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化能力建设。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完善新能源动力船舶配套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逐步扩大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生物柴油动力、绿色甲醇动力等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阶段,扎实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

  (四)提升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推进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

  三、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五)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流通堵点,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组织开展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并引导行业有序竞争。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推进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建设。

  (六)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以提升便利性为核心,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

  (七)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积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企业打造线上样板间,提供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

  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八)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优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推广上门取车服务模式。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支持废旧产品设备线上交易平台发展。

  (九)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便利交易。大力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内经销企业、用户的评价机制,加强信用记录、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共享。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

  (十)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深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传统设备再制造,探索在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

  (十一)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导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支持政策,研究扩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制度覆盖范围。支持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积极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探索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再生塑料、再生金属等再生材料使用情况信息化追溯系统。持续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加强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研发应用。及时完善退役动力电池、再生材料等进口标准和政策。

  五、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十二)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动态更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加快提升节能指标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快乘用车、重型商用车能量消耗量值相关限制标准升级。加快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提升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修订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完善风力发电机、光伏设备及产品升级与退役等标准。

  (十三)强化产品技术标准提升。聚焦汽车、家电、家居产品、消费电子、民用无人机等大宗消费品,加快安全、健康、性能、环保、检测等标准升级。加快完善家电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大力普及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和节能知识。加快升级消费品质量标准,制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碳标签等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引领、绿色认证、高端认证等作用。

  (十四)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完善材料和零部件易回收、易拆解、易再生、再制造等绿色设计标准。制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等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出台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二手交易中信息清除方法国家标准,引导二手电子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研究制定二手电子产品可用程度分级标准。

  (十五)强化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衔接。建立完善国际标准一致性跟踪转化机制,开展我国标准与相关国际标准比对分析,转化一批先进适用国际标准,不断提高国际标准转化率。支持国内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支持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标准走出去。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衔接。

  六、强化政策保障

  (十六)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等,支持家电等领域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补贴,支持老旧船舶、柴油货车等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用好用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十七)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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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反向开票”的税务风险几何?应借鉴农产品收购发票经验教训
  4、一文了解“反向开票”究竟是个啥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十八)优化金融支持。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十九)加强要素保障。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二十)强化创新支撑。聚焦长期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基础、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和创新产品迭代等机制,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跟踪分析,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用好税收优惠,以更低成本更新设备

  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问题。3月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明确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要举措。笔者建议有设备更新需求的企业,抓住设备更新政策机遇,精准用好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节约企业涉税成本,盘活现金流,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一次性扣除费用降低企业当期税负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直以来都是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的重要政策措施。201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并逐步完善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尤其是2018年出台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政策力度之大、涉及企业范围之广均前所未有。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将政策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即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允许企业将购进设备的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本质上是允许企业提前扣除费用,这对购进设备、器具成本费用总额多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利好。选择一次性扣除的企业,当期应进行纳税调减,以后年度折旧期间再进行纳税调增。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当年就可以全部抵税,从而最大程度达到减轻当期税负、缩短设备资金回收周期、提高企业设备更新能力的作用。

  例如,企业2022年12月购入一辆单位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选择适用5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2023年会计折旧12万元(120÷10),税收上加速折旧120万元,当年度纳税调减108万元(120-12),以后年度每年调增12万元,填写至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的“纳税调整金额”栏次中。

  注意“单位价值”等具体执行口径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全行业企业,没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的负面清单。实务中,笔者发现部分纳税人对“单位价值”确定等问题把握不准。

  37号公告明确,满足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才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单位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同,即“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需要提醒的是,“单位价值”既可以是一台设备、器具的价值,也可以是一套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但是金额必须小于等于500万元。

  实务中,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接受捐赠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政策的固定资产取得方式,是“购进”,即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其中,购进即购买,自行建造所使用的材料也是购进的,因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允许一次性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一般所有权会最终归属于承租方,但并不属于规定中“购进”的范畴。

  4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说明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项固定资产而言的。例如,企业当年度新购进并投入使用两台设备,单位价值分别为300万元和200万元。企业对单位价值300万元的设备,选择在投入使用当年不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第二年不能更改该设备税前扣除政策。对于单位价值200万元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当年,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换句话说,完全独立的两台(套)设备,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方式可以不一样。

  审慎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对企业来说,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前期税前扣除折旧金额多、纳税相对少,可以实现延迟纳税,但纳税总额不变。每家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带来的影响也不同。企业在选择适用政策时,应全面考虑自身实际的经营状况和核算情况,在合规享受的基础上,具体分析税收优惠带来的实际影响。

  首先,企业要综合考虑自身的税负情况。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对当期利润较好的企业效应明显,但对于连续亏损,且短期实现盈利困难的企业而言,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进一步加大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一般为5年、特殊规定为8年或10年),未来可能无法充分得到弥补。如正处于“三免三减半”免税期的企业,若免税期间一次性扣除设备、器具支出,成本费用虽然多扣除了,但免税政策未能发挥减负作用,免税期结束后,企业的会计折旧金额还要调增,反而增加了企业整体生命周期内的税负。

  其次,企业需考虑自身的核算能力。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优惠后,企业每个年度都需要根据税前扣除折旧金额与财务核算折旧费用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对于资产种类复杂、数量众多、核算期长的企业而言,需要分类设置台账,登记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同时需考虑计提与转回资产减值损失。

  此外,企业还需统筹考虑其他所得税优惠。企业购置器具、设备专门用于研发的,发生的折旧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购置并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对照优惠政策条件,合规叠加享受相关税费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3月22日    版次:06    作者:霍志远 王英 王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标签: 反向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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