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浙嘉地税政[2006]31号 2006-4-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中“各税务分局.....”修改为“各主管税务机关......”。
为适应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法执行的公平、统一,针对目前我市本级行政区划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征收范围执行不一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85]财税字第143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区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二、建制镇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 三、各税务分局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宣传、贯彻,并对所管辖的纳税人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调整工作,切实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四、本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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