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函 财税政字[1998]148号 1998-05-25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关于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请示》(沪府[1998]5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同意你市按4%费率对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收款项应按《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九条法规缴库。 财政部 1998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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