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凭证的探讨
来源:税屋
作者:袁建新 戚孟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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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4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
(三)完善凭证监督管理。
由于职工福利费列支涉及自制凭证多,现金补贴名目多等特点,应强化对凭证的监督管理。一是原始凭证反映会计基本要素的完备性应有刚性化的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应设置严格的处理意见,使税务机关在税前扣除的监督管理上减少执法风险,使企业原始凭证取得和制作不得不走上规范化道路。二是建议年度纳税申报中增加设置 “职工福利费”项目明细表,以方便案头审核分析,对年度申报中“职工福利费”开支金额偏高或与列支限额特别接近以及与往年情况有较大变化的,应从职工福利费列支凭证的真实性着手加强相关内容的审核。三是强化纳税评估,有效实施监督管理。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强化对职工福利费列支内容、金额及凭证的全面评估,尤其是在案头审核分析的基础上,实施帐实结合的纳税评估,可以有效破解职工福利费归集范围广,自制凭证多等难以监管的难题,监督和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行为,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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