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由于职工福利费汇集范围广,据实扣除也就带来了相关税前扣除凭证的规范问题,现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职工福利费归集内容的分析 2006年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7年又进行了修订。在发布的通则里,改革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并取消了应付福利费实行计提的老做法。因此,取消福利费的计提改为据实列支是一个重大举措,对企业的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凭证管理、税费计缴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税务规定相关分析 因此,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也为会计核算提供了依据。 二、列支凭证的类别和存在问题的分析 (二)职工福利费涉及凭证的分析 对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集体福利部门,以及企业为了实际需要新设的职工食堂、浴室等福利设施等,在凭证管理方面存在几个问题:一是职工食堂的办理形式多种多样,内部管理制度也各不相同,有对外全部承包或半承包(即设施和人员为企业自有,具体运营对外承包),有职工食堂与业务招待宴请共用的形式,或职工伙食与对外营业相结合及接受外单位搭伙等形式。在会计内部核算管理上,也存在多种方式,有全额拨付一定数额的经费,食堂单独设帐核算的,或有食堂按实报销,由财务部门上统一核算等。因此,凭证的管理上没有一定的规则,必须区分食堂办理的形式和管理方式及财务核算形式,相应规范凭证的取得和制作。二是职工福利设施发生的水、电等日常耗费容易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耗费分不清,会计核算的松严程度影响到凭证的取得和费用的摊销,容易造成职工福利费核算不清,使企业的产品成本和费用不能正确反映。三是有的企业实行集体福利运营差额补贴制度,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予以补助,带来与支出和收入相关的凭证管理和福利费用的核算问题。对福利设施在运行中向职工收取一定费用的,凭证往往由内部自制的发票存根和收入日报表相结合,现在有的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食堂实行电子化刷卡管理,收入的报帐应该有电子数据作为备查。企业给予福利部门的差额补贴,往往以付款凭证作为入帐依据,但运营支出的凭证最普遍的问题是食堂采购原材料等物品往往没有发票,只能以经办人员报帐的白条代替。因此凭证的管理与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关系相当紧密。 2、各项补贴的凭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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