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01]53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7-10
摘要: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馈。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库[2001]53号        2001-07-10


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馈。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有账户支付和核算,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各单位可自主选择银行开设账户。

  税 屋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抄送:审计署,人事部,中编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1年07月10日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小额现金账户(简称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直接申请支付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支付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银行账户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设立银行账户的书面申请(附其所属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基层预算单位名单、单位国标码),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一级预算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一)一式三份,一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总预算会计、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基层预算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二)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预算外资金专户印鉴按现行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五条 财政部审核同意预算单位填报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在设立银行账户书面申请中所列的基层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及小额现金账户。

  第十六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设立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业务,接受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等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应当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和一个小额现金账户。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小额现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额现金账户用于预算单位的零星现金支付。预算单位小额现金账户的月度资金使用额度,由财政部商一级预算单位按均衡使用的原则确定,分月下达,累加使用。

  第三十条 小额现金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小额现金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使用范围及额度支用现金。不得违反规定用于单位和职工福利、奖金等方面开支。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小额现金账户支付业务,并接受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三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六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七节 账册管理

  第四十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按预算科目类、款、项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四十三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方法办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格式(附三)编制。

  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和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五十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财政部审核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财政部审核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计划总数,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格式,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财政部。

  第五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三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当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控制数(或上年同期数)或部门预算数于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五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五十六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基层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时,因项目进度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计划用款时,应当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报告财政部,并在支付申请书后附以说明文件。

  基层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用款计划规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不得超计划支付。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第

  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四),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五)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六),经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六十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七)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六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六十三条 工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六十四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

  第六十五条 工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六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下一个月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六十七条 编制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论送财政部。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财政部发放的工资清单,通过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九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七十条 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实行工资直接支付时,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预算单位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汇总,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将应由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报财政部,由财政部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其操作程序比照一级预算单位的工资支付程序办理。

  第七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一级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25日之前将审核结果送财政部;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经逐级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在当月25日之前报财政部。财政部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七十二条 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投资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的支出。

  第七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中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七十四条 工程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附八)。

  前款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七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原则上按月申请。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后于每月10日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报二级预算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若为相同单位,审核程序合并)。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的主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二级预算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七十六条 支付申请书经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财政专员办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概算和项目进度,是否在规定的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十七条 支付申请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并于每月月底前4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七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十条 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支付,由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

  第八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八十二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八十三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原报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八十四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预算单位采购列入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除外),或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的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八十五条 物品、服务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八十六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书》。

  前款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

  第八十七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每月提出一次支付申请。支付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报二级预算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若为相同单位,审核程序合并)。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的主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二级预算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十八条 支付申请经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专员办。财政专员办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支付申请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并于每月月底前4个工作日报财政部。

  第九十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支付申请后,及时开具支付凭证,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九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投资额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以及特别紧急的支出。

  第九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数额,由财政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九)、《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附十)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各基层预算单位下一月度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

  第九十三条 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经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

  第九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后,向各基层预算单位发《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附十一)。

  第九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日、旬、月向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附十二),月报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支出日、旬、月报以基层预算单位为单位,按预算科目的项级科目编报。代理银行还要向一级预算单位和有资金转拨关系的各级预算单位报送该单位授权支付支出日、旬、月报。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每旬后2日、月报于每月后4日报送(节假日顺延,下同)。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九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

  第九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中确定的月度授权额度可以累加使用。

  第九十八条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十三)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或小额现金账户办理资金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预算单位需要现金支付,可按照规定从小额现金账户提取现金。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银行卡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累计余额限定的额度、每日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和代理银行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一百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分类、款、项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财政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财政专员办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款是否符合预算;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第一百零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并与财政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财政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一百零六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代理合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及小额现金账户支付清算业务;

  (二)定期向财政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及特设专户的支出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四)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

  第一百零七条 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预算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预算资金流失严重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一定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定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财政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理银行违反财政部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小额现金账户办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调增额度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做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随着改革试点的推广和银行支付手段的现代化,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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