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1]205号 2001-04-0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该文件的规定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有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税法规定执行。 转发财政局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1]54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为规范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秩序,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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