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暂认定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结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1]50号 2001-06-28 税屋提示——
1.依据闽国税发[2010]5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新的征管法,进一步规范商业增值税管理,省局闽国税流[1998]063号规定的“暂认定期满后,其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或增值税税负率明显低于4%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4%的征收率补征税款入库”修改为“暂认定期满后,其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也相应修改。 对暂认定期在2001年6月30日前满一年的暂认定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资格后的结算问题仍按4%的征收率补征税款入库。 请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