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1]24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15
摘要:对举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以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五条 授予举报人员和举报单位的精神奖励以奖状、证书为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举报奖金发放不当,或以发放奖金为名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宣传报导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八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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