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以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五条 授予举报人员和举报单位的精神奖励以奖状、证书为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举报奖金发放不当,或以发放奖金为名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宣传报导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八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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